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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印 刷 技 术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印协)。
       英文译名:THE PRINT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PTA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工作者、印刷企事业及印刷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行规行约,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印刷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印刷科技工作者和印刷工作者的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印刷企业与相关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速发展我国印刷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工作者和印刷及相关企事业进行国内外有关印刷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学术、经验交流和国际间的合作;
       (二)积极开展全国性印刷行业的科学普及和提高活动,积极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大力开展印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及组办函授、面授不同形式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全面提高印刷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科学素质,积极组织人力资源开发;
       (四)进行多种形式的印刷技术咨询;
       (五)本着公允、负责的精神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印刷技术鉴定和论证,确保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
       (六)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印刷》及《中国印刷年鉴》和有关印刷技术资料;
       (七)举办国内外印刷展览(含主办、承办、协办、作支持单位),传播、推广和交流先进科学技术;
       (八)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办与印刷相关的实体、中介活动,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提供有偿服务;
       (九)为表彰对我国印刷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组织评审二年一届的部级(中宣部批准)的“毕昇印刷奖”及有关奖项;
       (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企业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十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重大技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十二)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倡导终身学习追求卓越的理念,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全国印刷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审查与评定;
       (十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省市自治区及印刷相关的协会)、单位会员(印刷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中层以上的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在印刷技术、组织管理方面有专长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港、澳、台申请入会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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