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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印 刷 技 术 协 会 章 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热爱协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8日本团体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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